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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明明是拘传,却使用传唤证?

夏颖钰 夏颖钰刑事圈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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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了没有?有些明明属于拘传,使用的却不是拘传证,而是传唤证。而且即便是传唤证,有些使用行政传唤证,有些使用刑事传唤证,非常混乱。那么,明明是拘传,为什么要使用传唤证呢?


虽然行政传唤、刑事传唤、拘传在字面意思、审批、执行等方面有相似之处,这也是实务中经常混用的原因之一。但是,其实质还是有所不同的,比如审批的程序及使用对象都是有所不同的。


1.行政传唤


传唤,是公安机关最常用的调查手段,行政传唤,也就是治安传唤,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分为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两种形式。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所谓的强制传唤就是可以使用手铐和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实务中基本上都是使用手铐。



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在实务中也经常搞混。只有在案发现场发现的嫌疑人才能适用口头传唤,其余适用书面传唤。书面传唤的需要派出所负责人或者公安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就可以了,审批手续相对简单。


行政传唤的程序及相关规定,刑事传唤、拘传大部分都可以参照,具体详情请参考往期文章《万一被警察传唤该怎么办?这里有你想要的答案!》,在此不再赘述。


2.刑事传唤


刑事传唤,是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其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其审批手续也是只需要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即可。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同样可以口头传唤。而对非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则采用书面传唤即传唤证传唤。无论是口头还是传唤证传唤,都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传唤的,在犯罪嫌疑人到讯问地点接受讯问后,侦查人员应当将口头传唤的情况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同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提醒一下,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采取传唤措施,相关法律手续、时限等适用普通传唤的规定。也许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都已经来了,就不需要传唤了,但对其讯问该适用何种措施和期限呢?完全可以适用刑事传唤的规定,而刑事传唤的时限和要求可以参照行政传唤。


3.拘传


拘传,是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应当强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5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对象是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应当强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既然是法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根据其适用的对象也可以看出,拘传的使用主体不仅仅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原则是谁决定谁执行。只是实务中,公安机关使用拘传最为常见。



和行政传唤、刑事传唤相同,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以公安机关为例,相对于传唤,拘传的审批流程是最严格的,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因为现在都是使用OA系统,网上办案,使用拘传流程比较繁琐,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后,法制部门或者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最关键的是无法事后补批。


因此,实务中,遇到拘传的,办案部门基本上都会选择使用刑事传唤,甚至是行政传唤,而且使用行政传唤还占多数。


其主要原因就是,使用拘传和刑事传唤后要进行讯问,而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行政传唤后进行询问则避免了这个麻烦,也能达到查证的效果。


(强制措施系列,暂时告一段落,后续若有增补,另行分享。)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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